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
我國現行的與食品接觸材料相關的法律法規是2009年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我國頒布實施了三十多項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相關衛生標準和方法標準,其內容涵蓋塑料、涂料、金屬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紙等材質制品。主要的檢測項目包括不同食品模擬液中的蒸發殘渣、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鉛計)、脫色試驗、重金屬的溶出試驗、有毒有害單體殘留量、微生物檢測等.
定義:
食品接觸材料指已經與食品接觸或設計意圖會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或物品。包括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食品包裝(如塑料食品袋、蛋糕盒),各種餐具(如盤子、碗、刀、叉、勺),各種廚房用品(如電飯鍋、炒鍋、鍋鏟),各種準備和制作食品工具(如削皮器,咖啡機、榨汁機)。
這些產品在使用過程中,材料中的各種物質可以通過直接(溶解,擴散,反應或者蹭臟)或間接(揮發性物質通過空氣傳播)的方式遷移到食品中,繼而以食物的方式被人體吸收。
這些物質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有可能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食品接觸材料不包括洗滌劑、消毒劑和公共輸水設施。
基本要求:
3.1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3.2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應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應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3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在可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5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產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標準3.1和3.2的要求。
3.6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0.01g/kg,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于以上原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7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應符合GB31603的要求。
標志:
調羹筷子標志圖(食品接觸用)
材料標準: